法制網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朱寧寧 今天被提請審議的國家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記憶體模組追究。
  該項內容是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並有利於今後反間諜工作的開展,在現行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基礎上規定的。  (原租屋標題: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m04amyhr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